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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精神卫生条例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2007-11-08

11月1日,江苏省首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正式实施。

  无锡市不久前的精神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无锡市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高达38.38‰,其中各类重性精神病患病率达17.25%,因病致残率达45.12%。由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碍引发的自杀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条例》规定精神障碍者和心理障碍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委托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经鉴定其事发当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依法将其送至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施强制住院治疗。《条例》还规定,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造成精神疾病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一些精神疾病患者不能完全辨认甚至根本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条例》第9条规定了受害人若得不到及时救治和治疗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政府机关申请救助,通过政府行政救助渠道解决医疗费用。
  健康报 2007.10.31   曹叶丽 杨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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