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医院动态 > 心理导刊
司法精神鉴定与一般诊断的异同

发布时间:2016-05-03

在司法精神鉴定过程中,结合被鉴定人有关的以往史料、精神状态、躯体发现与临床化验结果进行分析与诊断,这与临床精神病学的医学诊断基本相同。两者不同的是: 1.鉴定人必须具备犯罪心理学与法制基础知识。这样可以避免把属于犯罪心理学上问题,误用精神病症状学的观点去解释,并能正确地理解有关法律条文精神,较为恰当地提出被鉴定人责任能力、行为能力等方面的建议。 2.司法精神鉴定只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不接受任何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的委托。 3.由于目前公安司法干部不熟悉或缺乏司法精神病学的基础知识与原则,因此司法精神鉴定人在鉴定书中可以而且应该提出被鉴定人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或性防卫能力等方面的建议,以供委托单位参考。一般医学诊断证明,则不需要提出这方面的结论,同时一般精神医学诊断证明也不具有司法精神鉴定的法律作用。 4.司法精神鉴定人须具有一定资格,目前我国规定,司法精神鉴定人员必须是精神专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通过全国正式考核的医务人员。 5.司法精神鉴定委托单位应对受委托者履行规定的必要手续,并交纳规定的司法精神鉴定费用;一般医学诊断证明则不需这样的程序。 6.在司法精神鉴定中,可遇到若干情况是在精神科临床工作中少见或不见的,如:性心理障碍、人格障碍,病理性醉酒、病理性激情等,这就需要司法鉴定人员要有较广的精神科及相关科的知识,下结论时应特别慎重,在没有明确依据时切不可轻率下“无精神病”或“有精神病”的诊断。这也是司法精神鉴定的特点之一。 英子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维思通”杯心理健康知识竞赛题
下一篇:品行问题须早治
首 页 |  医院概况 |  就医导航 |  学科建设 |  医院动态 |  院务公开 |  党建文化 |  康复家园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扬州市精神卫生防治中心  苏ICP备11035717号
联系电话:0514-87207254(办公室)、0514-87207255(医务处)、0514-87207250(导医台)
投诉监督电话:87251280、12345

苏公网安备 32100202010278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
可随时与我们微信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