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邮递员,由于经常扣压订户的报刊、杂志而被告发。在搜查他家时,发现所偷窃的报纸全部完整地存放在阁楼上。由于物证确实,因此被当地人民法院以“破环邮政事业与惯窃罪”而判处有期徒刑7年。他的辩护律师提出异议:认为他的行为离奇,对偷窃来的报刊、杂志保存良好,既不出售变卖,也不赠送他人,甚至自己也不阅读。因此怀疑他是否有精神病态,要求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经鉴定结论为:偷窃癖,部分责任能力。最后,法院接受了医生的意见,将他从轻改判3年有期徒刑。 什么是偷窃癖?其特征是:①其偷窃行为不是为了满足个人使用、变卖后经济收益,以及偷来赠送他人的现实动机,而只是为了追求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②所偷窃的物品,往往只限于有限的一两种,并且往往价值不大。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一般评定为限定或部分责任能力,理应从轻处理。 偷窃癖需与以下两种情况进行鉴别:①惯窃:这种人有明显的现实动机,主要目的是将偷窃之物变卖,以满足其经济需要,或个人使用,或赠送他人。有的扒手也可扒窃“成瘾”,看到容易到手的财物就会手痒,如扒窃不得手,就会感到有所失落。对这种情况就不能诊断为“偷窃癖”,必须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②病理性偷窃,主要见于老年性痴呆、器质性精神病与精神分裂症患者。这种病人往往偷窃某些自认为具有特殊意义或价值的物品,其中既有完全的废物(如碎纸、垃圾、粪便等),也可能有他人的珍贵物品。对这种情况,一般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而不追究法律责任。 对偷窃癖治疗与纠正应采取综合性措施:①正面教育:重点是法制教育。使他们理解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如不悬崖勒马,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以便加强理智性自控能力。②思想对抗锻炼:令他背熟一些法律条文,每当心中涌现要偷的欲念时,立即反复背诵这些条文直到消除此欲念为止。②厌恶疗法:让他手持所偷来的东西,同时给予一种厌恶性刺激(如弱电流电击),每疗程8—10次(次数少了,不易巩固),从而建立一种条件反射,使其逐步消除此种恶疾。 王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