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一些绑架惨剧,一个个尚未成年的少年遭遇毒手,一朵朵尚未长成的鲜花就此凋零。我们在反思青少年安全问题,建立起社会、家庭及青少年三位一体的防范体系,落实关怀孩子的措施,增加孩子反绑架勒索等防范教育的同时,也要关注悲剧发生的另一个人物——绑架者。 “9.10”案件的始俑者——黄锡易,在案发前曾从外地寄出一封信给家人,提出要与家人绝交,并要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家人,行为十分反常。从他的日记本中,侦查人员发现,他流露出对社会的不满,并有报复社会的念头。黄锡易为何有这样一个在犯罪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实施中起支配作用的畸变心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了解黄锡易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 黄锡易的家庭、受教育情况以及幼年至今的生长发育过程我们不得而知,但实施这一类危害行为的人,大多具有“不良个性倾向”等犯罪心理的初步表现,这种“不良个性倾向”的特点之一是反社会性。反社会性有一定的生理或生物基础,它们中的一部分成分是个人生理或生物本能的表现,是与生俱来的。它并不仅仅存在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中,也存在于绝大多数并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中,这种普遍存在的反社会性,是个体进行各种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等行为的重要心理基础。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人们之间的个别差异和外部环境的不同,人们的反社会性的具体表现和发展程度有所差别。绝大多数人在后天社会环境中通过学习等活动形成遵守社会规范、遵守伦理道德的良好个性倾向。而极少一部分人受不良环境因素(不良家庭、不良交往对象、不良社区环境、大众传播媒介、影像制品、亚文化观念和亚文化群)的影响,逐渐形成不良的个性倾向,以致出现攻击性、冲动性等明显反社会行为。 实施反社会行为的人具有如下特征:(1)自我中心。即只追求自己的快乐或欲望的满足而不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2)自我概念错误。这种人对于自己本身的形象、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等有不恰当的认识和评价;(3)自卑感。即不切实际地低估自己的能力和品质,有各方面都不如别人的消极的心理体验,这种体验与危害行为有密切的关系;(4)自我控制缺陷。表现为对自己的心理倾向、行为、情绪等缺乏控制力。 黄锡易的行为酿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如果及早了解他的心理状况,矫正其不良个性倾向,这种绑架惨案是有可能避免的。 施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