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认真贯彻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管理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升级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工考办〔1997〕1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工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条件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编制内在职在岗技术人员和根据人员聘用制正式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在岗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岗位等级考核。 1.2010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2.按苏人发〔2003〕9号文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 3.2006年底前取得本工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下列年限条件: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11年,下同)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10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或未考取技术等级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4.为了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己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5.对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从部队复员退伍、分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的技术工人,对符合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规定的,通过岗前集中培训考核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复核认定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6.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被解聘、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可按同期同条件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具有技术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7.普通学校毕业生,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见习试用期满,可直接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8.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年限2年(仅限使用一次):⑴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优秀的;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考办备案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⑶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合格证书的。凡符合放宽条件者,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文字材料证明和复印件,经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执行。 二、考核程序及办法 1.申报参加等级考核的工勤技能人员,应填写省工考办统一编制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一式二份,并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和原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报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对其申报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确定符合申报资格后,报所在市县工考办和受委托的培训单位。 2.为加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管理,各市在报名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将申报考核的人员,按行业工种、等级情况等汇总,于5月10日前上报省工考办备案(见附件4)。 3.时间安排:2011年3月1日至4月1日为报名资格审查阶段;4月15日至6月1日为培训、复习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为考试、考核阶段。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核发时间统一为2011年8月30日。 4.为统一标准,确保质量,实行培训与考核分别实施的办法进行。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委托的培训单位,只负责日常培训教学的管理工作。 5.为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各地工考部门要建立培训申请备案制度,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各培训单位要建立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岗位规范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培训课程体系,创新培训手段、培训内容、培训模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岗位技能培训力度,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6.教材实行相对统一。全省部分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通用性广的工种培训使用的教材、大纲等,由省工考办指定或统一组织,其他工种教材自行组织。 7.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技术理论、职业道德和实际操作技能。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由各市工考办组织实施,报省工考办备案。 三、考核组织及证书管理 (一)考核组织 1.各市工考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2.省直及省直驻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苏单位的工勤技能人员的培训考核,由省工考办及其委托单位组织实施(见附件2);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由市工考办统一组织实施。 3.对一些人数较少、专业性强的部分工种,各地无法单独组织培训考核的,可将申报人员名单上报省工考办,由省工考办协调省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培训和考核(见附件3)。 4.已出台省行业部门特有工种考核办法的由其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工考办组织实施,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与市县工考部门负责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人员推荐等工作。 (二)证书管理 1.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2.各市工考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在培训考核结束后,于每年8月30日之前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按规定格式(详见附表5)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上报至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为便于汇总统计,电子文档统一采用EXCEL制作。 3.省工考办根据各市工考部门、各有关单位上报名单,实行统一编号,并将编号、证书同时发至各市工考部门或有关单位。 4.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遗失需补办时,各市工考部门需向省工考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表和有关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作废启事。 四、其他有关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工勤技能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工勤技能人员的工资平衡关系。各单位和各级工考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的年限条件,加强考核人员的资格审查,禁止以任何形式提前考核和放宽申报考核条件。 2.为加强工勤技能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作为各等级必考科目。 3.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它表明持证人达到相应的技术水平,在机关事业单位凭此证书办理岗位聘任手续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其他证书不得作为岗位聘任以及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4.加强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各级工考部门要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及时总结和推广培训考核工作中好的做法与经验,并注意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地址: 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办公区 联系人:陈伟、徐俊芳 联系电话:(025)83236121、83236120 附件:⒈《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 ⒉《省直培训单位负责培训工种一览表》 ⒊《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行业小工种统一培训统计表》 ⒋《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培训计划表》 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合格人员名册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