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精神医学还是一门相当年轻的学科。六七十年代,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司法精神医学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从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完整的《刑法》颁布后,我国司法精神医学才有了具体的法学基础。近10年来,司法精神医学迅速发展,解决和处理了许许多多与心理障碍、精神疾病有关的社会问题。 司法精神医学是建立在临床精神医学与法学两大基础上的交叉学科。它的主要任务是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分析、判定被鉴定者的心理活动,从而解决心理障碍者在法律方面的有关问题,包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自卫能力以及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婚姻能力、遗嘱能力、财产继承能力、子女抚养能力、签订合同或契约能力、申请专利权或实施技术转让能力等等。这些问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全民族的经济发展、法制建设和社会安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司法精神医学这一年轻学科将会不断发展,并为世人所瞩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