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大多数精神药物都能通过胎盘进入胎儿循环,所以有可能导致流产、死胎和胎儿畸形,或对胎儿产生不良的毒性反应。为了兼顾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做到优生优育,对精神病孕妇用药提出五点建议: 1.病情尚未完全稳定,服用较大维持量者,不论从临床角度、遗传学角度,还是药物角度,最好推迟妊娠。 2.病情稳定,巩固时间尚短,最好停药后再妊娠,需要服药者,也应在妊娠3个月后再服用,否则暂不宜怀孕。 3.病情稳定,巩固时间已有二年以上,可停药妊娠。 4.需要维持治疗妊娠及妊娠后病情复发治疗者,应该用对胎儿影响小的抗精神病药物,其用量应减小到维持控制病情的最低剂量。 5.对服药的孕妇,应进行胎儿监测、优生咨询,尤其药量较大者,更应注意,一旦发现异常,则终止妊娠。 总之,在孕期用药要从母、儿双方考虑,尤其在妊娠头二个月,不用或慎用疑有致畸胎作用的药物;若已用药,要严格掌握用量和缩短用药时间,尤其在分娩期,母亲用药应计算好时间,最大可能地减少婴儿出生时体内药物的浓度。 爱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