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某原为扬州某单位财务出纳员,1982年退休。1993年丈夫病故后与大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后因婆媳不和,于1994年迁往小儿子处。1994年10月祁以大儿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儿子)每月补贴生活费160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祁有时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有时则无根据地坚持“媳妇行为不轨”,故委托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司法鉴定人员很快了解到祁某某的生活经历,并弄清楚这起赡养诉讼案的原因所在。 祁某某20多岁时与丈夫结婚,生育3子2女,在单位工作期间认真负责,深得厂领导、群众好评,曾多次荣获厂先进工作者称号,1993年丈夫突然病故,祁心情沉重,经子女协调并经祁同意与长子共同生活,长子负责老母的饮食起居,大女儿协助照料,不再补贴生活费用。1993年年底,祁开始出现夜间失眠、心烦、多疑等现象,说媳妇“行为不端,偷人钱财”……并绘声绘色地对外人讲“我亲眼见邻居在黄昏时到媳妇房间……”经多方证实,确无事实,但祁仍坚持不改,从而引起家庭纠纷,甚至打骂斗殴。祁只好住到次子家中,但不久又怀疑二媳妇行为不轨,和邻居有不正当关系,媳妇曾想寻死证明自己的清白,祁只好住到小儿子家中。由此引发了这场赡养诉讼。 鉴定结论:祁某某患老年期偏执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 祁某某在“赡养诉讼”案中,表面上看目的要求明确,能清楚表达维护自己权利的意愿,好像祁某某对这一法律事实能理解,要求也合理,故可作为法律行为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但仔细推敲祁的诉讼动机,就可以发现祁系在病理性动机(妄想症状)的支配下,产生诉讼行为,这种动机当然不能是行为人真实意愿的反映,她的行为应该视为无效的法律行为。 施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