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医院动态 > 心理导刊
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知识解答5

发布时间:2016-05-03

05精神病是如何分类? 分类就是按照某种规则将事物纳入一种类目系统的方法。由于在精神医学实践工作中,只有1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的病因、病理改变比较明确,而90%左右的病例则病因不明。因此,精神病的分类无法全部贯彻病因学分类的原则,主要采取病因兼顾临床症状进行分类。首先,根据病因分类。精神疾病大致可分为病因已明和病因未明两类。病因已明的是指通过现代检测方法可以找出致病的客观依据的精神障碍,如由脑部疾病,脑以外的各种躯体疾病及外来毒素的中毒等病因所致的精神障碍。病因未明的一类是目前所具有的检测方法尚不能发现致病的客观依据的精神疾病。前者属于“器质性”精神疾病,后者属“功能性”精神疾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病因不明的“功能性”疾病将会被澄清。目前,这种分类在临床诊断、治疗和科研中仍有实际意义。其次,根据临床表现分类。精神疾病一般分为轻型与重型两大类。轻型是指患者对自身的精神异常有一定的自知力。尚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活动,能保持与环境适应的能力。如神经症。所谓重型是指患者对自身的精神异常表现没有自知力,不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活动,丧失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又称重型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这种轻重之分也是相对的,如一些重型精神疾病的早期常呈现轻型表现。 王万章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强迫症专题讲座42
下一篇:更好地传播心理学知识,更好地服务于幸福扬州
首 页 |  医院概况 |  就医导航 |  学科建设 |  医院动态 |  院务公开 |  党建文化 |  康复家园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扬州市精神卫生防治中心  苏ICP备11035717号
联系电话:0514-87207254(办公室)、0514-87207255(医务处)、0514-87207250(导医台)
投诉监督电话:87251280、12345

苏公网安备 32100202010278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
可随时与我们微信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