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儿子上个月过生日,陈某在一家小饭店里摆了两桌酒,席间陈某高兴多喝了两杯。后来陈某因为一道菜的数量问题和厨师、店主发生冲突,借着酒兴,陈某及其朋友对店主大打出手,并且毁坏了店里的物品,打伤了店主和一名服务员。公安机关对陈某作出了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陈某的家人不服,认为陈某以前有精神病,加之多喝了点酒,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故而不能定为故意伤害。几天后陈某在家人和公安机关的陪同、监督下来到了扬州五台山医院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和司法实践中,判定一个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能力,应以满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为标准。医学要件是指被鉴定人所患精神障碍的性质、程度及预后,即有关精神疾病的医学诊断;法学要件则是指被鉴定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陈某虽以前有精神病,但案发前处缓解期,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案发当时其辨认和自控能力下降系饮酒所致,由此认为陈某在此事件中应负完全刑事责任。陈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